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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白小刚与张聚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小刚,张聚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白小刚。被执行人张聚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小刚与被执行人张聚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82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张聚金于2013年4月15日归还原告白小刚借款10000元(已履行)。下剩40000元于2013年9月2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逾期不履行,按月息2%支付欠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退付原告白小刚525元,下剩525元由原告白小刚负担262元,被告张聚金负担263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聚金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聚金已按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8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8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65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振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次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