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张琳芙、张君彦与张忠平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琳芙,张君彦,张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张琳芙,女,194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太原市锅炉辅机设备厂退休干部,住太原市迎泽区。申请执行人张君彦,男,194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建筑材料厂退休干部,住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张忠平,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本院在执行张琳芙、张君彦与张忠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迎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玉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