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执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曹传香、任念红、许承兰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传香、任念红、许承兰,冯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执字第00448号申请执行人曹传香、任念红、许承兰。被执行人冯国安。申请执行人曹传香、任念红、许承兰因被执行人冯国安不履行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2)宜秀民一初字第007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国安在农业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