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120号
原告:南昌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斗柏路。组织机构代码:75112177-8
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勇,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喻建兵,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喻建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小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