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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2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赵官涛与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官涛,李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2170号原告:赵官涛,女,1971年4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庆胜、程宗全,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凯,男,1981年5月生,汉族。原告赵官涛诉被告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荣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官涛及委托代理人许庆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官涛诉称:2013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同时承诺于2013年6月中旬归还,但被告至今拒不归还,。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借款8.7万元;二、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李凯未作答辩。原告赵官涛对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借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7万元及还款时间的约定。被告李凯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的情况,可以确认以下事实:被告于2013年2月8日立据向原告借款8.7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于当年6月中旬归还。后原告多次讨要欠款未果,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被告李凯欠原告赵官涛8.7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人理应按照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履行还款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官涛8.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被告李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叶荣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珊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