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人民政府、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堂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彭可民、一审第三人林乃光、林建年、林永沛、林兆明、林高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人民政府,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堂村民委员会,黄汉敏,林乃光,林建年,林永沛,林兆明,林高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3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吴爱军,镇长。委托代理人:李连军,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小姗,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林兆新,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韩旭敏,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小虹,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汉敏,男,1965年1月8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现住珠海市。一审第三人:林乃光,男,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一审第三人:林建年,男,195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一审第三人:林永沛,男,194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一审第三人:林兆明,男,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一审第三人:林高潮,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再审申请人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人民政府(下称井岸镇政府)、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堂村民委员会(下称新堂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黄汉敏、一审第三人林乃光、林建年、林永沛、林兆明、林高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井岸镇政府、新堂村委会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依据,法律关系认定不清及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预征土地是发包给第三人承包的,第三人违法将土地转包给被申请人属非法占有国有土地,不能认定为合法财产,申请人履行职责清理非法占有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被申请人与陈柱、陈章的转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按过错比例承担损失而非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不是涉案土地的合法承包人、承租人,其无权从涉案土地获取相关补偿;涉案行为发生在2007年4月29日,被申请人至2010年、2011年才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适用《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违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原判决对计算赔偿的标准明显过高。请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涉案土地原由五位第三人承包,2002年9月4日,政府对新堂村该涉案土地进行预征,至2006年10月25日五位第三人已收取全部土地开发补偿费。2006年6月25日,黄汉敏租种其中27亩土地。本案中,新堂村委会对于第三人将涉案土地转包的行为并未提出异议,原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新堂村委会将涉案土地发包给第三人耕种符合法律规定,黄汉敏承包涉案土地有合法依据,并非是非法占有国有土地于法有据。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而非承包合同纠纷,承包合同、转包合同是否有效不是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2007年4月26日,新堂村委会受井岸镇政府的委托,发出收地通知,并于同月29日协同井岸镇政府用推土机推倒黄汉敏在其承包土地上种植的香蕉作物,造成黄汉敏财产损失,井岸镇政府应对该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审鉴于黄汉敏承包涉案土地时已知道该土地已被政府预征,其选种作物周期过长,对造成的财产损失有一定责任,已判令其承担20%的损失。井岸镇政府及新堂村委会明知黄汉敏在涉案土地上种植了农作物,在未与黄汉敏协商亦未给予合理期限清场的情况下即限定黄汉敏三天内清场退出,并在发出书面通知的三日内实施强行清场行为,导致了黄汉敏财产损失。原判决参照《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六个月作为确定政府应提前通知承包人清场的合理期限并无不当。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关于“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井岸镇政府、新堂村委会在原审诉讼中并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故本院对井岸镇政府、新堂村委会提出的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予采纳。井岸镇政府、新堂村委会并无新的证据佐证其主张,其所提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人民政府、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堂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文龙审 判 员 王丽芳代理审判员 赵盛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