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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商终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姜涛与山东辉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刘春侠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辉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姜涛,刘春侠,李敬国,张吉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商终字第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辉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敬国,经理。委托代理人房永军,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涛。委托代理人郭XX,山东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春侠。原审被告李敬国。原审被告张吉和。上诉人山东辉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东辉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房永军,法定代表人、原审被告李敬国,被上诉人姜涛的委托代理人郭XX,原审被告刘春侠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张吉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肥城市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肥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 峰审判员 张 萍审判员 付昕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