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执字第004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1-09
案件名称
胡小宝与史志宏欠款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宝,史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执字第00418-1号申请执行人:胡小宝被执行人:史志宏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一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史志宏在交通银行淮南分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宏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穆伟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