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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代支中、石珍秀与沅陵电力局农电总站、沅陵县北溶乡电力管理站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沅陵电力局农电总站,代支中,石珍秀,沅陵县北溶乡电力管理站,沅陵县北溶乡大淇口村村民委员会,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陵县供电分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沅陵电力局农电总站。法定代表人罗正平,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张茂轩,湖南龚云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支中,男,汉族,1968年10月11日出生,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珍秀,女,汉族,1965年1月20日出生,农民,系代支中之妻。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肖晓锋,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沅陵县北溶乡电力管理站。负责人张荣,该站站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沅陵县北溶乡大淇口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成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审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陵县供电分公司(原湖南省电力公司怀化沅陵电力局)。负责人罗正平,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德明,男,汉族,1978年12月26日出生,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陵县供电分公司员工。上诉人沅陵电力局农电总站因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3)沅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沅陵电力局农电总站的委托代理人张茂轩,被上诉人代支中及其与石珍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肖晓锋,被上诉人沅陵县北溶乡大淇口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李成明,原审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陵县供电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德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沅陵县北溶乡电力管理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的沅陵县北溶乡电力管理站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侵权责任主体有待进一步查清。原审判决将沅陵县北溶乡电力管理站列为诉讼主体不当,程序违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3)沅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503元退还上诉人沅陵电力局农电总站。审 判 长  王文利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刘士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彦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