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抚民一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1018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抚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职员,住抚松县。被告曹某某,女,汉族,教师,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莲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