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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溪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胡济华与陆伟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济华,陆伟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溪商初字第102号原告:胡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基鹏。被告:陆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济华与被告陆伟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济华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水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蒋灿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