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16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王宏扬与马成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扬,马成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1665-3号原告王宏扬。被告马成业。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马成业现金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原告并提供王志所有的鲁G×××××号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马成业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清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