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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16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王宏扬与马成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扬,马成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1665-3号原告王宏扬。被告马成业。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马成业现金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原告并提供王志所有的鲁G×××××号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马成业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清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