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江执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陈维洲与陈明红、陈俊忠赡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江执字第105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被执行人陈某乙。被执行人陈某丙。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乙、陈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2013)雁江民初字第00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甲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3)雁江民初字第00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并提供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XXX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