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执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王玉娟诉侯国良、平陆县朝翔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刘天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娟,侯国良,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刘天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48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娟,女,生于1968年11月1日。被执行人:侯国良,男,生于1976年9月6日。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文德,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天寿,男,生于1955年11月7日。王玉娟诉侯国良、平陆县朝翔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刘天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5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侯国良、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刘天寿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在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案件执行款4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责令被执行人刘天寿、侯国良在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分别负担案件受理费840元、3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三被执行人协商达成:一、由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43000元;二、由申请执行人退还被执行人刘天寿医疗费3812.70元;三、由被执行人刘天寿给付申请执行人鉴定费、复印费、案件受理费共计1417.50元;四、由被执行人侯国良向申请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360元;五、以上案件执行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要求三被执行人继续支付的和解协议。现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557号民调解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曼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