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袁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2612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张恒。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夏朝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鑫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