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江苏和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宇翔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和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诸暨市宇翔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752号原告:江苏和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校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利木。被告:诸暨市宇翔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利苗。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和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路公司)与被告诸暨市宇翔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翔公司)铸铁零配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路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宇翔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和路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和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诸暨市宇翔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1元,依法减半收取750.50元,由原告江苏和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少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