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4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徐满红与马选谋离婚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94-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生于1972年8月25日,汉族,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宝鸡市大庆路18号。被执行人马某某,男,生于1963年4月4日,汉族,宝鸡市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住址同上。徐某某与马某某离婚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金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某某撤销了对被执行人马某某的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4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引 社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宗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