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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临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临民初字第572号原告徐某。被告高某。原告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晓颖独任审判。后因本案被告高某涉嫌犯罪,刑事案件尚未结案,本案于2013年7月18日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于2013年11月26日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高某均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7月相识自由恋爱,2009年8月6日登记结婚,2009年10月20日生育一女儿高某某。婚后夫妻关系尚可,之后因高某夜不归宿、好赌、有外遇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9月初,法院已作出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之后被告仍无悔改之意,变本加厉,故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高某某随原告徐某共同生活,被告每月付抚养费500元。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据一、结婚证1份,用于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6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的事实。证据二、出生医学证明1份,用于证明婚生女高某某于2009年10月20日出生的事实。证据三、民事判决书1份,用于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事实。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但辩称:同意离婚,但孩子要跟我,不要原告支付生活费。在我关押期间由我父母照顾孩子,如果原告愿意代养,所有费用由我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有效证据要件,对其用于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所作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2009年8月6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10月20日生育一女高某某。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后产生矛盾。2012年原告曾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后被本院判决驳回。嗣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再次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被告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但双方对女儿的抚养权归属产生争议,经本庭调解后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因职务侵占罪现被羁押于浙江省乔司监狱,刑期为六年。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育女儿,但结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导致双方在感情沟通及相互信任上产生了问题。本院在原告第一次离婚诉讼时给予双方重新和好的机会,但嗣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真正改善,被告也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对原告徐某要求与被告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女儿自出生后至今,主要由原告照顾其生活,目前原告也有能力照顾高某某。被告虽然也要求女儿的抚养权,但考虑到被告的实际状况,从有利于高某某的身心健康成长出发,本院认为高某某跟随原告徐某生活较为适宜。被告作为高某某的父亲,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女儿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二、婚生女儿高某某(2009年10月20日出生)今后随原告徐某生活,被告高某自2013年12月起每月支付女儿高某某抚养费500元,至高某某独立生活时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行湖滨分理处,账号为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张晓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咏梅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