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何建新与被申请人佛山马尼托瓦餐饮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何建新,佛山马尼托瓦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3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建新,男,汉族,1966年1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马尼托瓦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杨初德。再审申请人何建新因与被申请人佛山马尼托瓦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下称马尼托瓦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9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何建新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请求马尼托瓦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9445.75元,与之前仲裁、诉讼请求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标的不同,该主张不属重复诉讼。(二)养老金系国家规定公司必须为员工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仲裁庭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请求及二审判决不予支持错误。(三)再审申请人主张有关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加班费29911.12元的证据,未能及时整理、归纳提供给(2012)佛中法民四终字第404号民事判决,现重新整理且诉讼标的不同,二审判决以(2012)佛中法民四终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为依据错误。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2011年5月30日,何建新向佛山市南海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佛山市南海发利厨具有限公司(简称南海发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补偿金、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失业金、季度奖金及差旅费和补缴社保。佛山市南海区仲裁委依法作出南劳仲案非终字(2011)808号仲裁裁决。何建新不服该裁决,依法起诉,案经一审、二审审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佛中法民四终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下称404号判决),判令南海发利公司向何建新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差额、失业保险金差额、带薪年休假工资。南海发利公司与马尼托瓦公司为关联企业。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问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者的诉求,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何建新已在404号判决中主张经济补偿金,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人民法院亦支持了其主张,现又基于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主张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理据不足,二审法院认定该诉请属重复诉讼,并无不当。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因404号判决已对何建新加班工资的主张进行了审理,如不服该判决,何建新理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主张,其基于同一事实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养老保险费的问题。何建新曾就养老保险问题向南海区仲裁委申请仲裁,南海区仲裁委已在南劳仲案非终字(2012)1257号仲裁裁决中驳回了何建新的该项仲裁请求,双方均未对该裁决提起诉讼,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何建新再次申请仲裁、起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何建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何建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文龙审 判 员  王丽芳代理审判员  马惠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