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5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韩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5506号原告:王某,男。委托代理人:池亚军,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女。委托代理人:詹峰,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池亚军,被告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詹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2013年3月17日,被告向原告索取彩礼4万元。双方计划××××年××月××日结婚,后被告又以种种理由推脱。现双方无法达成结婚意愿。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韩某辩称:被告未收到原告4万元彩礼。双方共同生活4个月,并约定××××年××月××日结婚,因原告××××年××月十五未下彩礼,所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今年阴历正月十五后经被告老表郭某介绍相识恋爱。因双方订于××××年××月××日结婚,原告于2013年3月17日从其父亲王文化在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煤矿储蓄所开户的存折中支取现金4万元,于同日与被告一起将4万元存入被告邮政储蓄卡(卡号62×××40)并交纳异地存款手续费20元。后因被告母亲要求原告买空调等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不承认原告给付彩礼4万元。原告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王文化存折中取款记录、存款凭单、通话录音及证人郭某的证言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彩礼系男方为缔结婚姻而给付女方的财物。本案中,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后,原告存入被告邮政储蓄卡中的4万元数额较大,应当认定为彩礼。因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800元,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淑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