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陈碟峰与徐文广、浙江诸暨瑞雪纺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碟峰,徐文广,浙江诸暨瑞雪纺织有限公司,诸暨天宏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776号原告:陈碟峰。委托代理人:徐浩杰、邵云舟。被告:徐文广。被告:浙江诸暨瑞雪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广。被告:诸暨天宏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丽萍。委托代理人:王寿横。原告陈碟峰与被告徐文广、被告浙江诸暨瑞雪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雪公司)、被告诸暨天宏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碟峰诉称:2011年9月16日,因资金紧张被告徐文广、被告瑞雪公司共同向原告借款200万元,月利息为3.5%,约定借期为一个月还清本息,被告天宏公司对借款进行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徐文广、被告瑞雪公司未还,被告天宏公司未承担担保责任。2011年11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徐文广、被告瑞雪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支付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本金付清日止按3.5%计算的违约金,被告天宏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陈碟峰变更违约金部分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徐文广、被告瑞雪公司支付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本金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立案后,因被告徐文广(被告瑞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中止审理。被告人徐文广集资诈骗一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浙绍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中第32项“2011年9月16日,被告人徐文广从被害人陈碟峰处骗得借款171万元”。判决:一、被告人徐文广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徐文广的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该刑事判决已生效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200万元借款与被告人徐文广集资诈骗第32项犯罪事实,是同一事实。根据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绍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原告陈碟峰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告徐文广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通过追偿程序获得赔偿,对被告诸暨天宏服饰有限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也有待于追赃程序终结后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碟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退还给原告陈碟峰,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碟峰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志诚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毛项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骆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