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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执减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顾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减字第1847号罪犯顾民,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于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青刑一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0九年六月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一一年七月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已执行刑期五年五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减刑一年五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顾民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民准予减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代理审判员  李维坚代理审判员  杨 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