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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执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邬恒位曹文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恒位,曹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513号申请人邬恒位,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3月18日,安康巿汉滨区人,住本区瀛湖镇,农民。被申请人曹文胜,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11月8曰,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瀛湖镇,农民。本院在执行邬恒位申请执行曹文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向因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3年6月30日履行(2013)安汉民终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申请人赔偿义务,被申请人至今尚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询被申请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申请人现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安汉民执第00513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审 判 长  李 承代理审判员  黄福建人民陪审员  徐少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