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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龙泉执字第4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与肖光荣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肖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龙泉执字第46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住所地成都市提督街88号四川建行大厦。负责人曾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肖光荣。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07)川成蜀证内经字第83872号执行证书及(2002)成蜀证内经字第47830号公证书,于200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光荣支付借款本金71766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肖光荣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锦宏大道“锦宏-自由假日酒店公寓”5幢1单元6楼1号商住房一套(合同备案号4196,监证0125715,面积66.04平方米)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以上述住房作为向申请人做借款抵押,本院于2012年7月11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对被执行人肖光荣的抵押房屋进行评估、拍卖。2012年11月23日,竞买人以101000元的价格竞得。截止2012年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1766.14元、利息74007.11元,共计145773.25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10100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44773.25元。因被执行人肖光荣长期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本次申请执行案款71766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101000元,被执行人肖光荣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案款44773.25元。二、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07)川成蜀证内经字第8387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皓常审判员  吴中平审判员  何 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