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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调确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王兴曼、胡光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兴曼,胡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调确字第00217号申请人:王兴曼,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人:胡光兴,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兴曼、胡光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28日经宁国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王兴曼医疗费:3420.3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10天×86元/天=860元,误工费:40天×115元/天=4600元,交通费:80元,摩托车修理费以定损为准,合计:8960.35元,以上损失全部由胡光兴承担;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一次性付清赔偿金。二、本事故赔偿一次性了结,互无异议。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民事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军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学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