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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防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小飞抢劫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防刑初字第22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小飞。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13)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飞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覃泽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8日零时许,被告人李小飞路经防城区防城镇惠民街往中心市场路口。当发现被害人黄美惠只身一人边走边玩手机经过此处时,李小飞遂从其后面用左手捂住黄美惠嘴巴,用右手持折叠刀顶住黄美惠脖子,要求黄美惠拿出财物,同时警告黄美惠不得大声喊叫,否则将其捅死。黄美惠因害怕受伤害,便按要求将内装有人民币100元的钱包及一台价格人民币350元的HTC手机交给李小飞,李小飞接过后迅速逃离现场。2013年9月3日,被告人李小飞向南宁市公安局南环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小飞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黄美惠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附照片及人员基本信息),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现场笔录(附照片),辨认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李小飞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小飞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小飞持械抢劫,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小飞予以减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小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耀福代理审判员  杨家耀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