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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民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陈凤金与杨广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凤金,杨广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保字第34号申请人陈凤��。被申请人杨广军。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的肇事车冀H239**号客车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的冀H239**号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毁损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