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2014)南民初字57号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57号原告王某某,男,1972年1月5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被告刘某某,女,1971年8月9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本院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杭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晨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