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龙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海啊一舌与马而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龙民初字第86号原告海某某,女,生于1987年12月5日,回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86年5月8日,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某某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海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恩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