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睢民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张彦涛与王师范、周科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彦涛;王师范;周科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189-1号原告张彦涛,男,1984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韩凌,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师范,男,1979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周科学,男,1981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燕军,河南睢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负责人蒋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凤阁,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责人刘大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小波,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涛与被告王师范、周科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彦涛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师范、周科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师范、周科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涛撤回对王师范、周科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广福审 判 员 段冬梅人民陪审员 朱永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