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遂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盛少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少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丽遂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少华,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因本案于2013年4月27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遂昌县看守所。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3)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少华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正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少华及其辩护人陈慧兵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1年7、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盛少华伙同季陈梁、季光飞(均另案处理)驾驶牌号为浙k×××××的白色小货车窜至浙江省云和县杨柳湖工业园区城西路,采用断线钳剪断电缆线后再用手拉的方式,从教育路至祥云路路段的路边花坛下窃得型号为yjv-0.6/1kv-(4*16)电缆线435米。经鉴定,该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2130元。2.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盛少华伙同季陈梁、季光飞两次窜至浙江省龙泉县城后沙桥,采用断线钳剪断电缆线后再用手拉的方式,从大桥两侧窃得型号为yjvv-0.6/1kv(5*25)的电缆线共计600米。经鉴定,该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6173元。3.2012年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盛少华伙同季陈梁、季光飞驾驶牌号为浙k×××××的白色小货车,窜至云和县城西大桥,采用断线钳剪断电缆线后再用手拉的方式,从大桥东西两侧及中间连接处窃得型号为yjv-0.6/1kv-4*16的电缆线496米,经鉴定,该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759元。4.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盛少华伙同季陈梁、季光飞驾驶牌号为浙k×××××的白色小货车窜至庆景青公路“天堂隧道”,采用断线钳剪断电缆线再用车拉的方式,从该隧道内窃得型号为vv22(4*25)-1kv的电缆线450米、型号为vv22(4*16)-1kv的电缆线270米、型号为zrvv-4*6的电缆线40米、型号为zrvv-4*10的电缆线20米。经鉴定,上述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26634元。5.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盛少华伙同季陈梁、季光飞三次驾驶牌号为浙k×××××的白色小货车窜至庆景青公路“十八欠隧道”,均采用断线钳剪断电缆线再用车拉的方式,从该隧道内共窃得型号为vv22(4*25)-1kv的电缆线2200米、型号为vv22(4*16)-1kv的电缆线1000米、型号为zrvv-4*6的电缆线40米、型号为zrvv-4*10的电缆线20米。经鉴定,上述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20714元。6.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盛少华伙同季陈梁、季光飞两次驾驶牌号为浙k×××××的白色小货车窜至庆景青公路“张坪隧道”,均采用断线钳剪断电缆线再用车拉的方式,从该隧道内共窃得型号为v22(4*25)/1kv的电缆线1290米、型号为v22(4*16)/1kv的电缆线1290米、型号为vv(4*10)的电缆线1290米。经鉴定,上述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03731元。7.2013年1月31日、2月1日凌晨,被告人盛少华伙同季陈梁、季光飞两次驾驶牌号为浙k×××××的白色小货车窜至浙江省遂昌县51省道(环城北路)“内庄隧道”,采用断线钳剪断电缆线再拉出的方式,从该隧道内窃得型号为zrvv-(4*10)的电缆线1500米。经鉴定,该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9417元。8.2013年2月5日凌晨,被告人盛少华伙同季陈梁、季光飞窜至景宁溪口至柏油基路段,采用断线钳剪断电缆线再拉出的方式,从该处窃得型号为wyjv(4*10)+(1*6)的电缆线790.85米,经鉴定,该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7303元。2013年4月27日16时许,遂昌县公安局民警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分局民警的协助下,在该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惠通网吧内将被告人盛少华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盛少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盛少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盛少华及同案季陈梁、季光飞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罗某、陈某、朱某、洪某甲、江某、洪某乙、蔡某、连某的陈述;证人余某、胡某、程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遂价认证(2013)鉴字169、170、171、172、197、198、199、200号价格鉴定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盗电缆线型号及数量核算清单;51省道内庄隧道照明电缆被盗的情况说明;合同协议书复印件;造价信息文书;住宿登记记录;车辆照片;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盛少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盛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13次,计价值人民币37486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盛少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采用破坏性手段、流窜作案,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盛少华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盛少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止)。二、赃款继续予以追缴。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秦金芽代理审判员 王 武人民陪审员 黄松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应 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