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芳与何志明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芳,何志明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2006号原告赵芳被告何志明委托代理人杨志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芳与被告何志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芳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芳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芳负担50元,退付原告赵芳50元。代理审判员 孙 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路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