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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子民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何拥军与高当珠、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拥军,高当珠,李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子民初字第00539号原告何拥军,男,1972年1月2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应飞,男,1945年1月16日生,汉族,系原告何拥军父亲。被告高当珠,男,62岁许,汉族。被告李新,男,63岁许,汉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何拥军诉被告高当珠、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双方私下调解协议,原告何拥军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何拥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坤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霍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