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唐少荣与詹华青、黄朝奎、宁陕东洋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少荣,詹华青,黄朝奎,宁陕东洋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0230号原告唐少荣,男。被告詹华青,男。被告黄朝奎,男。被告宁陕东洋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中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少荣诉被告詹华青、黄朝奎、宁陕东洋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少荣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少荣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唐少荣负担。审 判 长 王 晓审 判 员 周瑞环人民陪审员 曹宁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鲁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