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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琪与何丽婧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琪,何丽婧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2041号原告赵琪被告何丽婧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琪与被告何丽婧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琪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退付原告赵琪60元。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惠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