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越法刑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越法刑初字第167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因本案于2013年8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8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刑诉(2013)1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5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粤W×××××号小型汽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达信大厦对出路段时,撞向路边绿化带护栏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李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47.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的供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执勤经过,录像光盘,道路交通违法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凭证,涉案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李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凭条以及检验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危险驾驶,依法应当对其适用“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先行羁押期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13年8月12日止,折抵刑期八日。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旭群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婷潘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