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执字第2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1)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修江,许焕辉,李进,荆书江,张振兴,许本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执字第2789号申请执行人苗修江,农民。被执行人许焕辉,平度市电业公司家属楼2单元403户。被执行人李进,1983月11日23日生,平度市古岘镇五里村173号。被执行人荆书江,平度市蓼兰镇丘西村。被执行人张振兴,平度市门村镇张家疃村83号。被执行人许本国,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修江与被执行人许焕辉、李进、荆书江、张振兴、许本国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51323.35元,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平刑初字第3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869元,由被执行人许焕辉、李进、荆书江、张振兴、许本国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林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