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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孙化亭与张春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化亭,张春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102号原告:孙化亭。委托代理人:王佳祥。被告:张春光。原告孙化亭与被告张春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曲孟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化亭的委托代理人王佳祥及被告张春光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被告张春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化亭诉称,2013年5月18日12时30分,我与被告因流水问题发生争执,被被告用铝合金样板捅伤,致我到海阳市发城镇卫生院治疗。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1548.44元,误工费543.48元,护理费129.4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2421.32元。被告张春光辩称,我只所以打原告,是因为原告院子积水较多流不出去全部渗到我地基里,导致我家中的壁子坐基了,因此我不赔偿原告损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前后邻居关系,被告居前,原告居后,被告房后就是原告家的院子。2012年两家因相邻关系纠纷,被告起诉过原告,案件已判决结案,双方均无上诉。2013年5月18日12时左右,原、被告因被告房后流水问题发生争执撕打,被告用铝合金样板将原告胸部捅伤,致原告到海阳市发城卫生院治疗。原告孙化亭在公安询问笔录中陈述:我家南屋和张春光家以前就有矛盾,他家盖的新房子后院墙顶着我家的院子,我一直不让他进到我家去抹后墙,为此我们两家还上过法庭。2013年5月18日12时左右,因下了一上午的雨,我刚躺下,就听见张春光站在他后窗上用一块大约一米五、六的铝合金样板掀我堆在南边墙根上的草和石棉瓦,我和我老婆姜学凤就从家出来到院子里,张春光说不到俺家抹墙了,非要把我的院子给扒了,我说:“你扒吧,我就不信判决书不好使”,我在和张春光争吵时,张春光也不知怎么就用铝合金样板捅了我胸部一下,我就上前夺下他手里的铝合金样板攥在手里,这时我老婆姜学凤就从家里拿出一把菜刀,要上前砍张春光,但被我拉住了没砍到,张春光拿起一块砖头想拍我,但被他老婆拉开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被告张春光在公安询问笔录中陈述:2013年5月18日12时15分左右,因为今天上午下了一上午雨,我就出去到我东山墙的流水口去看看水流没流出去,结果我看到没有流水的迹象,我就回到家打开最东面的后窗户往房后看了看,看到孙化亭垛的草和石棉瓦都堵在我的房后,把流水口也都堵死了,房子后面憋了好多水,我就顺手从屋里拿了一根大约一米五、六的铝合金样板去掀房后的草和石棉瓦,孙化亭和他老婆从家出来了,他两口站在院子里说,这是他们的东西,不让我弄,孙化亭过来挣我的铝合金样板,在争夺的过程中,铝合金样板捅在了他的胸部,孙化亭老婆见势就从屋里拿出菜刀,跑到草垛上要砍我,我就跳下来,在屋里捡起一块砖头想拍她,被我老婆看见了,俺老婆把我拿的砖头给夺下去了,不让我拍他,事情经过就是这样。证人姜学凤在公安询问笔录中陈述:我家和南屋张春光以前就有矛盾,他家盖的新房子后院墙顶着我家院子,我们两家因以前有矛盾,就一直不让他进到我家去抹墙,为此我们两家还上过法庭。2013年5月18日12时左右,下了一上午的雨,我和老头刚躺下,就听见呼隆一声,张春光站在他家最东面后窗里面,用一块大约一米五、六的铝合金样板掀我家堆在南边墙根上的草和石棉瓦,我和老头孙化亭就从家出来到了院子里,张春光说不到俺家抹墙了,非要把我的院子给扒了,我老头说:“你扒吧,我就不信判决书不好使”,我老头和张春光争吵时,张春光也不知怎么就用铝合金样板捅了我老头胸部一下,我老头就上前夺下他手里的铝合金样板攥在手里,这时我一时上火就从家里拿出一把菜刀要上前砍张春光,但被我老头拉住了没砍到,张春光拿起一块砖头想拍我老头,被他老婆给拉开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证人于海珍在公安询问笔录中陈述:2013年5月18日12时15分左右,因为上午下了一上午雨,我们家后山墙没抹,我丈夫出去到我家东山墙的流水口去看看水流没流出去,结果我丈夫看到没有流水的迹象,我丈夫就回到家打开最东面的后窗户往房后看了看,看到孙化亭垛的草和石棉瓦都堵在我家房后,把流水口给堵死了,房子后面憋了好多水,我丈夫就顺手从屋里拿起一根大约一米五、六的铝合金样板去掀房后的草和石棉瓦,孙化亭和他老婆过来夺我丈夫的铝合金样板,两个人互相争夺,在争夺的过程中,铝合金样板捅到了孙化亭的胸部,后来铝合金样板被孙化亭夺去了,孙化亭老婆见势就从屋里拿出一把菜刀,跑到草垛上要砍我丈夫,挥刀乱砍,我挡在我丈夫面前,对孙化亭两口子说:“你要砍就砍死吧”。我丈夫就跳下来,在屋里捡起一块砖头想拍他,被我夺下来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2013年5月18日,原告到了海阳市发城镇医院,经诊断为:胸部软组织挫裂伤。花医疗费358.14元,5月19日回院拿药花医疗费190.82元,5月22日回院拿药花医疗费374.71元,5月25日回院拿药花医疗费324.51元,几次拿药有输液的药均在村合作医疗费室输液,5月28日村合作医疗站刘福志出具证明输液十次花费80元,原告医疗费共计为1449.18元。2013年5月18日、25日、同年9月9日海阳市发城镇医院分别给出具诊断证明建议休息治疗一周的诊断证明。原告主张误工费按山东省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46元计算21天,误工费为543.48元(25.88元/天×21天),庭审中原告放弃护理费129.40元,变更交通费由原来200元变更为60元(从家到医院5次,坐公交车每次12元),原告主张经济损失共计为2052.66元。2012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46元。2013年8月13日海阳市公安局发城派出所作出调解终结书,调解意见:由张春光赔偿孙化亭医疗费1250.18元,原告孙化亭同意,被告张春光不同意,原、被告均在调解终结书上签了名并捺了手指印。原告孙化亭诉来本院。以上事实,有公安调解终结书,门诊病历、医疗费单据、诊断证明、交通票据、公安询问笔录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前后屋邻居,理应和睦相处,不应为琐事发生争吵打架,被告在公安询问笔录中承认在争夺铝合金样板过程中,铝合金样板捅伤了原告胸部。原告在公安询问笔录中讲,被告不知怎么就用铝合金样板捅了自己胸部一下,可认定原告之伤系被告所致。有事应正确处理,被告不应用铝合金样板去掀原告的草垛和石棉瓦而导致发生争吵打架,并用铝合金板捅伤原告,故本次打架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放弃护理费,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原告变更交通费为60元,计算方法合理,应予支持。原告医疗费1449.18元,误工费543.48元,交通费60元,合计2052.66元由被告张春光赔偿。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春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孙化亭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052.66元。二、驳回原告孙化亭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春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孟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振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