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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执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13.1503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芙蓉区友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南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彭建军,李新欢,戴健君,李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50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友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西路二号(第一大道)601、603房。法定代表人陈细和,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南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黄兴路88号平和堂商厦23楼。法定代表人彭建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彭建军。被执行人李新欢。被执行人戴健君。被执行人李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彭建军、李新欢、戴健君、李丹5864325.2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金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