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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辖终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袁桂云与李成法健康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成法,袁桂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辖终字第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成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桂云。上诉人李成法因与被上诉人袁桂云健康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开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健康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发生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被告李成法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李成法的上诉意见为,上诉人住所地在浙江省永嘉县溪口乡溪二村,近3年都不住在南京市江宁区,故本案应由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管辖为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经查,被上诉人袁桂云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于2012年7月17日在位于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平泰街78号的南京成法百货超市购物,由于地面湿滑,导致其当场滑倒。另查明,南京成法百货超市店系个体工商户,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者为上诉人李成法。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地在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平泰街78号,该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李成法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 霞审 判 员  沙孝民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