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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4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徐满红与马选谋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复核拟稿事由执行裁定书附件(2013)金执字第00494-1号年月日(共打印份)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生于1972年8月25日,汉族,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宝鸡市大庆路18号。被执行人马某某,男,生于1963年4月4日,汉族,宝鸡市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住址同上。徐某某与马某某离婚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金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某某撤销了对被执行人马某某的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4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宗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