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苏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郴苏民初字第663号原告陈···,女,1952年···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小学文化,现住郴州市北湖区···。委托代理人贺···,男,1980年···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被告段···,男,1988年···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住郴州市苏仙区···。委托代理人肖···,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渤海保险公司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负责人欧···,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诉被告段···、渤海保险公司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贺···、被告段···及委托代理人肖···、被告渤海保险公司司负责人欧···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9日8时10分许,被告驾驶湘LB51**中型自卸货车路经槐万公路黄泥坳村路段时将原告撞到,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作出的郴公交三认(2012)第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陈···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苏仙区坳上卫生院、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1、双肺挫伤;2、右侧血气胸;3、右多根肋骨骨折;4、下颌骨骨折;5、盆骨骨折。原告住院l66天后于2013年1月22日出院,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预防感染;2、必要时配义牙;3三月后复查CT;4、随诊。原告之伤经交警队委托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中心于2013年3月30日出具(2013)临鉴字第233号鉴定,鉴定结论为“口腔损伤属于九级伤残;右侧第3-6肋骨骨折属于十级伤残等级,同时建议对牙齿缺失配义牙”。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重大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同时也给原告及家属带来精神痛苦,对此被告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段···赔偿原告医疗费1045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64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92元,住院期间营养费1992元,误工费15105元、伤残赔偿金82913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765元,交通费打印、复印费500元,合计144284.6元。2、判令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段···承担。原告陈···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证据2、被告段···的驾驶证及湘LB51**中型自卸货车行驶证及保险,证明被告段···、保险公司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及该车的保险情况。证据3、郴公交三认(2012)第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段···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以及涉案车辆基本情况。证据4、原告在苏仙区坳上卫生院、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病历资料,抢救费用药费票据、住院医药费票据、配假牙费用票据,证明原告此次事故受伤住院l66天以及受伤情况,医疗费损失共计71010元。证据5、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定书、劳动合同、单位证明、工资证明,证明原告从受伤至定残共计233天;原告口腔损伤属于9级伤残,右侧第3-6肋骨骨折属于十级伤残等级;原告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证据6、护理证明、李···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住院期间由李···陪护,其从事交通运输行业,l66天的护理费为l8291元。证据7、鉴定费、交通费、打印费、复印费票据,证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支付鉴定费765元,交通费、打印费、复印费500元。被告段···的质证意见:证据l-3无异议。证据4有异议,医疗费由段···全部支付ll0552.4元,不存在医疗费损失。原告提交的单据2013.4.17时已出院,且没有病历,不能证明病情。2013.4.17出的单据无处方,且已出院,不能证明病情与受伤情况有关。原告提交一医院的CT单上载明的名字不是原告,2012.12.2提交的中药单据上没有姓名。原告在一医院4.25的口腔治疗单不是收费票据。治疗费l500元无病历,不能证实与交通事故受伤有关。证据5鉴定费无异议,对劳动合同、工资证明有异议,没有真实性,原告没有工作,从原告的工资证明中无原告签名。证据6护理费有异议,原告在一医院人民医院治疗时被告已全部支付护理费。提交护理人员李···的证明与本案的护理关系无关联性。证据7鉴定费无异议,交通费、打印费无相关发票证实,我方不予认可。被告渤海财保郴州公司的质证意见:认同被告段···代理人的质证意见。被告段···辩称,护理费要有相关的护理费票据。原告的劳动合同我方存在异议,不予认可原告的误工损失。原告是农村居民,应当按农村居民的标准予以计算。原告变更后的医疗费10458元不实,原告主张口腔费用治疗的费用为1500元,无相关证据证实,但原告主张8000元口腔治疗费不实。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l、医疗费收据,证明被告支付原告110552.4元医疗费。证据2、坳上镇黄泥坳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明原告的居住情况,原告一直居住在该村,没有外出务工。原告的质证意见:证据l被告提交的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间,不予质证。被告并没有全部支付医疗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没有经办人签名。被告渤海财保公司的质证意见:无异议。被告渤海财保郴州公司辩称,我公司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可作为独立的法人机构。本案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湘LB51**是由我公司出单承保的。其它辩称意见与被告段···相同。被告渤海财保公司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交强险保险单,证明车辆的保险情况。原告对此证据无异议。被告段···的质证意见:交强险是法定保险、强制保险,被告渤海财保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庭审当事人举证、质证以及本院的认证,确认本案如下事实:2012年8月9日8时10分许,被告段···驾驶湘LB51**中型自卸货车从良田沿槐万公路往坳上镇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槐万公路黄泥坳村路段时,与前方从左边往右边横过道路的行人陈···相撞,造成陈···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8月22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郴公交三认字(2012)第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陈···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原告陈···受伤后当即到坳上卫生院急救治疗,花医疗费263.40元。当日18时转入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元月22日出院,共住院166天,花医疗费用110552.40元,此医疗费用全部由被告段···支付。该院的出院诊断为:1、双肺挫伤;2、右侧血气胸;3、右多根肋骨骨折;4、下颌骨骨折;5、骨盆骨折。出院医嘱:必要时配义齿等。2013年3月30日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陈···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意见为:陈···在交通事故中所致的损伤属实。口腔损伤属玖级伤残等级;右侧第3-6肋骨骨折属拾级伤残等级。同时建议对牙齿缺失配义齿,花鉴定费用765元。2013年4月25日,原告陈···欲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配义齿,花费口腔治疗费1500元。另查明,原告陈···受损伤前在郴州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做卫生工,月基本工资为1250元。原告为进城务工人员,其经常居住地在苏仙区坳上镇黄泥坳村早禾冲组。被告段···所有的湘LB51**福田牌中型自卸货车,于2012年7月12日在渤海保险公司司投保了交强险。保单号为1431003302012000964,保额为122000元,保险期间为2012年7月13日至2013年7月12日。本院认为,被告段···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货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减速慢行,避让行人,酿成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对原告陈···的损害,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段···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此,本院予以采信。因此,被告段···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原告陈···的损害,依照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段···所有的湘LB51**货车在被告渤海保险公司司投保了交强险,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由被告渤海保险公司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关于原告受到损害应得到赔偿的赔偿项目和数额问题,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一一予以计算和核定。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段···赔偿原告陈···如下赔偿项目和数额:1、医药费112315.80元(263.40+1500元+110552.40元);2、后续治疗费(装配义齿)5150元(2800÷2+5500÷2);3、营养费1992元(12元/天×166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992元(12元/天×166天);5、残疾赔偿金34224元(7440×20年×(20%+3%)];6、误工费9583元(1250元/月×230天(2012年8月9日计算至2013年3月29日];7、护理费18291元(40219元÷365×166天);8、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9、鉴定费765元;10、交通费500元。以上1-4项合计121449.80元,减除被告段···已支付的医疗费110552.40元和判决第二项由保险公司赔偿的10000元,余款897.40元,由被告段···赔偿给原告陈···;以上5-10项合计73363元。二、由被告渤海保险公司司保险赔偿给原告陈···医疗费用10000元,残疾赔偿金等项目合计73363元,共计83363元。以上一、二项确定的赔偿义务,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38.52元,由原告陈···负担538.52元,由被告段···负担3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尧舜审 判 员 段文彪人民陪审员 邓德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罗 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53、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