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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洪敏诉被告祝景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敏,祝景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713号原告陈洪敏,男,汉族,1950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祝景海,男,汉族,1991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公司.地址武城县振华街东首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祝景海驾驶的鲁NV4M**号小型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祝景海驾驶的鲁NV4M**号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六个月自2013年11月29日至2014年5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董焕林审判员  杜国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学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