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法民初字第09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余某与明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民初字第09247号原告余某,女,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俊清,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某,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3年11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魏贤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元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