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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民初字第3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如中与昆山市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山恒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如中,昆山市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山恒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初字第3670号原告李如中。委托代理人顾春秀,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市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前进西路3144号,组织机构代码55707814-7。法定代表人夏金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昆山恒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恒龙国际机电五金市场1号楼6室,组织机构代码66761153-9。法定代表人陈小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昌坤。委托代理人葛海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如中与被告昆山市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计17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7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琰人民陪审员  金诚人民陪审员  陈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