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垦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王玉生与崔新博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垦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王玉生。被告:崔新博。原告王玉生与被告崔新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文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玉生、被告崔新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玉生诉称: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份期间,原告为被告承揽的装修工程,在新东方、财富新城、万光花园、书香门第等处贴的室内地砖和墙砖,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瓦工费15000元,到2013年6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瓦工费1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崔新博辩称:欠款属实,但原告在施工中给我造成了很大损失,我只同意给原告8000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份期间,原告为被告承揽的装修工程,在新东方、财富新城、万光花园、书香门第等处贴的室内地砖和墙砖,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部分瓦工费,到2013年6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欠到瓦工费壹万伍仟元整2013年6月27崔新博”。2013年7月3日被告支付给原告瓦工费200元,余款14800元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王玉生当庭提交的欠条一张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生当庭提交被告崔新博书写的欠条一张系合法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崔新博未及时向原告王玉生支付瓦工费是造成此纠纷的主要原因,故原告王玉生主张被告崔新博支付瓦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新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玉生支付瓦工费14800元。二、驳回原告王玉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文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