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某某、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少杰,李永波,盛文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222号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明县五四路东段。机构代码:16927850—X。法定代表人:赵欣,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祖向华,男,该联社资产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继伟,男,该联社南城个贷中心主任。被告:吕少杰,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城关镇解放路万福新村小区145号。身份证号码:372930198203040133。被告:李永波,女,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城关镇五四路中段5号1号楼1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372930197010310024。被告:盛文波,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县城关镇金水桥街42号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码:372930198210160037。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吕少杰、李永波、盛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少杰、李永波、盛文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吕少杰、李永波、盛文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9元,减半收取4504.5元,由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王保林审判员 崔付权陪审员 纪 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东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