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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1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金加存诉被告钱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加存,钱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1214号原告金加存,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春华,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贵,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金加存诉被告钱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加存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加存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