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程斌与肖永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斌,肖永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程斌,被告肖永义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斌与被告肖永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斌于2013年11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肖永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斌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斌撤回对被告肖永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学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亚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