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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程斌与肖永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斌,肖永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程斌,被告肖永义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斌与被告肖永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斌于2013年11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肖永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斌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斌撤回对被告肖永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学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亚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