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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管民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孙彦涛与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彦涛,张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管民初字第2141号原告孙彦涛,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现鹏,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园,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彦涛诉被告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彦涛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孙彦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彦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彦涛负担。审 判 长  刘 奇审 判 员  杨松华人民陪审员  顾志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要忻辰 关注公众号“”